第七十七章 宪法初立(2/5)
“第二条:君主的地位。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全体公民的象征。”
“第三条:君主的继承。君位世袭,由在任君主经过考核与认定可指定储君,储君在君位空缺时即可登基。”
“第四条:君主的权力。君主拥有国家的所有权力。”
“第五条:君主的义务。君主有统领国家走向繁荣富强之义务。”
……
“第十条:国家的所有土地归属权皆为国家,个人、团体、组织等只拥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皆属于国家经济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国家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第二十条:文字、语言。国家的法定文字为汉字,法定语言为汉语。”
“第二十一条:教育。国家实行三年启蒙义务教育,并鼓励、推行中高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科技。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
……
本章未完,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