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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杂文——不可感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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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感知

人可感知自身和外界。人通过自我的感官感知外界,并通过外界返回信息于自我意思,并以此来定义了可感知与不可感知。没有类似于我们这个感知过程的事物,我们就称其为不可感知外界的事物。如一块岩石,我们就认为它不可感知外界。而动物之间虽感官大不相同,但却和人的感知过程类似。所以人们认为动物们是可感知外界的。这种看似简单的标准在人们看来却很有效,其中存在的舛讹常被有意无意的忽视掉。

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个体看时,其感知是作为整体的感知存在着。而这整体的感知并非感知的整体。也就是说在人身上有很多感知是不被其察觉的。这个现象并不新颖也不少见,只是我们很少真正深入的去思考过它。而常将其用一种“不自觉”这类模糊的词汇表达后,就将其合理化和淡忘了。这种不自觉的感知循环对人自我的影响,是否也如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人的自我感官感知外界,并通过外界返回信息与自我意识。”这个过程一样简单明晰。人们对此领域的研究实在少的可怜。已有的几个研究方向也止步于起步阶段,近百年来也未有什么新的建树,由此可见那个人们理解的看似简单的感知过程,也许并非真的那么简单。

个体的感知常被整体的看待。在理解一个人的时候,我们通常也会更习惯于将其以一个整体的感知个体加以对待。而这个看似整体的感知并不完整。我们并不是在说上文那种不被察觉的感知,而是这个看似个体的人的整体感知的不完整。如它最具意义的初始阶段,那时的感知是否如人们之后的感知一样,是否会有自觉这一类的感知存在……,这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信息,人们并无法获得,没有一个人可以记起三岁之前的记忆,也无法获得这份感知。虽然我们可以在物质层面上理解其原因。但这并不合理,至少没有什么必然的合理性,只能归于它就如此这种不完美的解释。

所有人的感知都是通过感官实现的,人没有眼睛就看不见光线,没有耳朵就听不见声音……。所以人们将这种感知定义为了,人们可理解的事物的感知。并定义出了感官一词加以概括一切,并以此来做为分辨标准。但正如我们前面想要说明的一样。这种感知过程并不完善也不一定是必须的。抛开狭隘的视角,我们会很容易的发现到,如可直接感知物体的存在状态,视觉就不是必须的。如可全息感知事物,一切感官就不是必须的。这种感知是否能以人们理解的那种感知过程解释呢?并没有必要一定将其否认。但此种解释一定是复杂、繁琐、不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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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的喜好

感知是一个人进行提升的途径,如若大体上进行划分,可分为内感知和外感知两大类。既对自身沉淀的心境和对外部事物观感的领悟。虽本质上都是对自我的提升或改变,但是路径上却有不同。求于内为一种自我的必然,而于外为一种境遇的偶然。所以区分上并不困难,易于理解,也没必要将其统一。知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可。

感知分内外也分善恶。在“境遇”一文中我们已对其不同的环境影响下,人自身的行为有过分析,在此我们也不打算再复述。今天我们主要想讲的则是人内心感知与外界感知间细微的交织过程,而非宏观的表现。

人于内感知的善恶沉淀,形成了人的内在自我的善恶标准。而对外部事物的感悟则时时对其内在自我的善恶标准进行着改变,这种改变是不间断的,虽然人的内感知的自我沉淀是在特定时间点上才会进行,而外感知这种对周边事物的获取则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

当一个人内感知的美好即自我内在的善受到外部美好事物的感召,折射出的是人世间一切至美的本质,而当一个人内感知的善,与外部的美好事物相冲突,这份善会变成带有少许遗憾和欣慰的满足。

当一个人内感知的美好初识外部的阴暗事物时,若接受了事物感知上的吸引,将会无掩饰的表现出来。因为这时阴暗事物的本质还不被其所了解。在其表现上与其内在美好事物一样自然无遮挡,而当一个人那感知的美好并不接纳这种外部的阴暗事物的吸引时,一种无法停止的愤怒将会滋生。

当一个人内感知的阴暗,在其外部美好事物的感召下有其松动,则为人性中无法被泯灭的美好的苏醒。而当一个人内感知的阴暗对其外部的美好事物无动于衷。则这外部美好的事物将被扭曲恶化,不在其内心有任何美好的展现。

当一个人内感知的阴暗被其外部阴暗事物唤醒后。内在的渴望与虚弱将在内外矛盾的遮掩下进行丑恶的行为。而当一个人内感知的阴暗,对其外部的阴暗事物相抵触时,这种阴暗事物的丑陋性将在其内心呈现,人自性的反醒,将会把心底的美好再次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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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本质

人一般都会多多少少的感觉到自己是有一丝责任的。这种责任感知乎也是人的特点之一。但这责任来源于何,或者说这种责任感的依据是什么?这似乎就并不是看上去那么容易回答了。而且人们口中常常呼出的那些答案也并非那么可靠和理所当然。要知道责任这一词之所以看上去有些神圣,是因为责任的背后是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或者说准确的目的。而这个衡量标准不能来自个人的欲念和狭隘的偏见。是要以人类对所有美好的向往为标准的。以此衡量人们是否还能真的很轻易就说明白他所自认为承担的责任本质和为之确认的依据吗?!我想这时大多数人是否可以认同我们之前说的,人的责任并非一个看上去那么简单就可轻易回答的问题。

责任的本质属于人类行为的一部分,既人类行为中的一部分我们将其称为人类责任或人的责任。这一部分能被称为责任的行为,必是趋于善的。我们不能将杀害一个无辜人称为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所以责任的本质正确完整的定义应该是人类行为中目标趋于善的一部分行为的本质。而责任则为人类所有目标趋于善的行为泛指。责任本身有大有小,有主有次,这是一种责任的细分问题,不在我们今天对责任本质的讨论之中。我们即以将责任的本质定义为一种人类的行为本质。那么我们就可大致上将其划分为两方面,既自主与被动。而这其中又可进行再次划分,我们下面可以一起进行一下这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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